目前分類:公益消息 (45)
- Feb 06 Sat 2010 23:25
20090411 台中市文山社區大學 九十八年春季班 第五週■饒後樂老師
- Feb 06 Sat 2010 23:25
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銀行公會新聞稿之幾點看法
- Feb 06 Sat 2010 23:25
在你麻吉身上貼上「奢華」的標籤
在你麻吉身上貼上「奢華」的標籤文/蘇宜士(法規暨業務處研究員)日前於報端看到有關銀行公會針對消債條例所設定之「反奢華條款」,主要係為「債務人生活程度限制」之基本原則,包含日常生活支出總額,單筆消費金額上限等,新聞當中另寫到司法院與銀行公會已達成未來由「債權銀行」增加人手來負責監督債務人是否有奢華之生活行為的「共識」。卡債問題的產生,不僅僅是單純個人過度消費的問題,其形成背後甚至還包括整個國家、社會及經濟金融制度全面性的結構性問題。回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過程,包含之前的豪宅條款、十五誡,以及到了這次的「反奢華條款」,銀行公會似乎念茲在茲的便是「杜絕債務人的奢華行為」,回想昔日與消費者稱兄道弟搏感情當麻吉的銀行業者,在其債權至上的邏輯外,可以看得出其爭取社會觀感的努力,以及不放棄將負債民眾標籤化為「奢華一族」的用心。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laf
徵信社,徵信
- Feb 06 Sat 2010 23:25
「誰給法官上上課 . 襲胸、舌吻、摸臀 為何竟無罪?」記者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記者會 2008年7月3日◆2005年11月,彰化員林內衣特賣會上發生女子遭摸胸的事件,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後,彰化地院以10秒鐘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為由,判定無罪。檢方提起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於今年2月改判「強制猥褻罪」成立,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個月。n◆2007年9月,彰化縣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十三歲的女兒達五秒鐘,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並未構成強制猥褻罪,判決廖某無罪。檢方不服,已提上訴。n◆2007年12月,一名男子躲於速食店廁所中,將手臂自隔間下方空隙伸往隔壁間,強摸女生下體2秒,法院以該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此部分判決無罪。n◆2008年6月,宜蘭林姓男子尾隨一名女子進入電梯,趁機襲胸並試圖不軌。警方逮捕後,嫌犯辯稱自己只摸了6秒,應該不構成犯罪。警方已依觸犯強制猥褻罪將其移送法辦。n ◆2008年6月,彰化葉姓女子在KTV電梯內遭一名男子偷捏臀部,葉姓女子要求道歉,男子竟理直氣壯說道:「我只摸妳一下,又沒超過5秒,要告去告啊!反正法院會判無罪。」自從媒體大幅報導「摸胸10秒一審判決無罪」後,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出現,近來的「舌吻五秒無罪案」更是讓民眾疑惑不安,甚至出現「捏臀五秒無罪論」的仿效案件。不僅一般民眾不解法官的判決,甚至有人開始存著僥倖的心態起而傚尤:「反正襲胸10秒無罪,只要不超過10秒,法院便會判決我無罪」,引發各類模仿犯罪、意圖逃避刑責的社會效應。每個人的性自主自由及人身安全,因為這些讀秒式的無罪判決而開始落入不受法律保障的恐懼中。我們不禁要問:在這些案例中,法官的考量標準與判決結果,為何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相差如此之遠?為何在1999年刑法從「妨害風化」改成「妨害性自主」罪章後,強調的是考量當事人自主權的新時代視野,為何還有部分法官自限於「猥褻罪」幾秒鐘始足以「引起或滿足(加害人)性慾」落伍的法律見解?這是否意味著法律實務界有重新檢討、加強教育訓練的必要?性別意識嚴重不足的法官們,誰來給他們上上課?台灣的司法體系,是否聽到了民眾的恐懼與心聲?法官大人猥褻不是早洩持續幾秒有差嗎? 當我們檢視這幾個引起民眾爭議的判決所顯現的共同問題,都是對於「強制猥褻罪」的認定過於陳腐,在修法之後仍然固守著舊法時代的的老舊見解,導致民眾誤以為無論怎樣「亂吃豆腐」,只要不超過十秒或五秒,就不至於有罪。從「摸胸十秒案」到「舌吻五秒案」的地方法院判決書中,仍然引用以下最高法院民國十七年的決議對於猥褻的定義:è最高法院17年度決議(一)民國17年10月13日:猥褻云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摸胸十秒案」的地院判決書寫到:「告訴人A女遭被告觸摸胸部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與刑法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出於猥褻之故意,主觀上滿足自己情慾,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之要件尚屬有間」。 「舌吻五秒案」的地院判決書也寫到:「所謂「猥褻」之意義,應指對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人感到性羞恥,並引起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始足當之,若加害者雖係對被害人施予輕微暴行,然於瞬間即已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因認不構成強制猥褻」。 1999年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章,開始強調身體自主權的概念,所指涉的當然是「妨害」被害人的「性自主」,為何這些法官仍然引用舊時代「妨害風化」罪章的陳腐判例定義,以父權思維想像必須「引起或滿足性慾」才可視為「猥褻」行為?這些法官無法正視當事人受侵犯時之不悅感受,與「性慾是否被引起」有何相關?!加害人之性慾是否滿足,又如何從幾秒來判斷?難道要確認其性慾已被滿足、才可視為猥褻行為?這樣的法律定義,完全是再次羞辱被害人、並讓加害人有藉口卸責。 讀秒案例誤導民眾加強司法改革法官教育訓練 這些判決的另一共同問題在於對「強制」的定義太過荒謬,這些法官再度使用「須為到達不能抗拒」的舊法時代概念,而與新時代的個人性自由及身體權大相違背。「強摸下體兩秒案」的地院判決書寫到:「被告於實行觸摸行為之歷程中,應未對告訴人施以違反其意願之強制方法」。這些法官到底如何認定被害人「尚未感受到性自主受到侵害」或「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既然這些女性當事人都已經報警(舌吻五秒案)或「高聲斥責呼救而當場為警查獲」(摸胸十秒案)、「尖叫大喊色狼與現場民眾合力予以逮捕報警處理」(強摸下體兩秒案),這些求救報警的具體行動,難道無法證明當事人強烈感受到「性自主受到侵害」?還需要法官大人費心思量幾秒以後才算是「壓制被害人的性自主」?那被害人是不是應該要多忍耐幾秒、才不會因為反應過快、被法官認定為根本來不及被加害人強制?或是非要拿出刀槍才算是強制? 這些秒數、性慾、「是否達到不能抗拒的強制」的迷思,在在顯示我們的法官大人需要進行性別課程訓練,以符合新時代法律的人權精神。否則,這樣違背人心的判決,司法體系無法保護人民權益,倒成了負面的法律反教材,誤導民眾、引誘犯罪!我們強烈呼籲司法實務界應及早進行改革,捨棄落伍的法律見解,加強法官的性別意識教育。馬英九總統若要體察民情,就該從解決這些民怨做起,推動司法院的性別主流化,將司法體系徹頭徹尾改造一番,讓法官們好好上課! 時間:2008年7月3日(星期四)上午9:30地點: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龍江路264號2樓,與錦州街交叉口,近捷運中山國中站)Ø記者會出席代表:范雲(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賴淑玲(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組顧問)張菊芳(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組顧問)張晉芬(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新聞聯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02)2502-8715/0955-327-898chaoyuan@awakening.org.tw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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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b 06 Sat 2010 23:25
譴責「山寨版法扶」
譴責「山寨版法扶」據報載指出,台東地檢署檢察官林聖霖和友人吳東昇涉嫌另闢「法律扶助中心」,「法律服務基金會」、「聖林法律扶助基金會」等窗口包攬訴訟,及對被告索取賄賂,甚至洩漏偵查資料。對此,由司法院捐助成立,並已在全國設立21個分會包含台東地區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表示遺憾並予以譴責。法律扶助基金會表示,林聖霖檢察官除了無視於檢察官應有之司法倫理,並針對台東地方法律資源向來較為缺乏,利用長期協助經濟弱勢者法律問題的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名,向民眾索賄及招攬訴訟,嚴重混淆法律扶助的理念,同時加深民眾對司法之不信任感。因此法律扶助基金會有必要向大眾澄清,本會為唯一專就法律糾紛服務弱勢族群之基金會,目前已在全台各地以設立21分會,並包含台東地區。法扶會強調,只要符合本會資格,均會免費協助弱勢提供律師進行訴訟、寫法律狀紙及調解法律糾紛。台東地區民眾切勿因林檢察官之個人行為,對法律扶助基金會產生懷疑,進而影響個人法律權益。目前法律扶助基金會除了針對一般法律問題提供協助之外,亦為有卡債問題之民眾提供法律諮詢,而對第一次接受檢警偵訊的民眾,若符合相關要件,本會也會提供律師現場陪同偵訊。希望台東地區民眾能多加利用。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電話089361363。地址:台東市浙江路71號僅此一家,別無分號喔 轉載自:http://blog.roodo.com/l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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